深圳市瞪羚品牌申報指引
作者:小編 日期:2024-06-17 15:54:38 點擊數:
一、支持領域
為加快落實“品牌瞪羚計劃”,扶持、培育一批深圳本土具備成長和發展潛力的消費品牌,進一步推動深圳國際消費中心城市建設,開展本認定。
瞪羚品牌是指成功跨越初創期,具有較強品牌運營能力、市場影響力、管理能力和發展潛力的高成長性新興消費品品牌。
二、認定方式和認定數量
(一)認定方式
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積極申報“瞪羚品牌”,企業根據自愿原則自主申報,經政府審核、認定、社會公示、發布。
(二)認定數量
每個領域認定品牌數量不超過當年總認定數量的20%。
三、申報條件
申報“瞪羚品牌”的企業(以下簡稱申報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基本條件和專項條件。
(一)基礎條件如下:
1.成立時間10年以內,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下同)內實際從事經營活動的獨立法人;
2.屬于消費電子、時尚服飾、黃金珠寶、鐘表眼鏡、美顏美妝、食品餐飲、家裝家居、工藝美術、音像器材、汽車汽配、文化創意、體育旅游等領域的消費品企業,不包括品牌代理機構;
3.同一企業或同一企業集團只能申報一個品牌,該品牌上一個完整年度的銷售額/營業額不低于1000萬元;
4.已取得所申報品牌的商標權,且不存在權屬爭議;
5.未被國家、省、市有關部門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6.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應如實提供本單位信用狀況,作出承諾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二)申報企業須具備一定的品牌運營能力、市場影響能力、管理能力和發展潛力,具體專項條件如下:
1.消費電子、黃金珠寶、汽車汽配領域企業上一個完整年度的營業收入需在5000萬元以上,15億元以下;時尚服飾、鐘表眼鏡、美顏美妝、食品餐飲、家裝家居、工藝美術、音像器材、文化創意、體育旅游等領域企業上一個完整年度的營業收入需在30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
2.持續經營三年或三年以上,近三個完整年度的營業收入復合增長率大于等于20%;
3.尚未在境內外股票市場上市(新三板及各類非主板股權交易市場除外),且非上市公司控股或并購的企業。
四、申報材料
1.《深圳市“瞪羚品牌”自評表》、《深圳市“瞪羚品牌”申報表》以及相關佐證材料;
2.營業執照電子件;
3.企業的信用信息報告;
4.企業近三個完整年度的審計報告;
5.所申報品牌上一個完整年度的銷售額/營業額的佐證材料;
6.申報企業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補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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