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發明專利與非職務發明專利是怎樣界定的?
作者:小編 日期:2023-09-18 15:04:39 點擊數:
職務發明專利與非職務發明專利是怎樣界定的?
在我國《專利法》第6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是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性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是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是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運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進行的創造發明,單位與發明人或是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專利法》第6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進行的職務創造發明,指的是:
(1)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創造發明;
(2)切實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創造發明;
(3)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是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是原單位分配的任務相關的創造發明。
《專利法》第6條所稱本單位,包含臨時性工作單位;《專利法》第6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指的是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是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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